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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快訊 體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2-03-08 | 點閱數: 3136

桃園市立慈文國民中學111學年度體育班新生入學甄簡章

  • 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第15條及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二)桃園市111學年度體育班申設變更審查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02月25日桃教體字第1110017377號函辦理。

  • 班別:體育班
  • 錄取名額:(1)男女兼收:田徑9名、足球7名、跆拳道5名(含對練、品勢)。

  (2)男子籃球:9名。

  • 報名資格: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畢(肄)業生,凡具田徑、籃球、足球、跆拳道(對練、品勢)專長者,持在學證明書,均可報考【凡設籍本市者,男女兼收,不受學區之限制;其它縣市亦可報名參加,惟經錄取後應將戶籍遷至本市,始准報到就讀】。
  • 報名日期:自民國111年4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4月15日(星期五)下午16時截止。報名時間為學校上課日,上午9時至16時。
  • 報名地點:慈文國中學務處(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835號,電話:3269340分機313,承辦人:體育組長林傳基),簡章請逕至本校網址:https://www.twjh.tyc.edu.tw/下載或至本校校門口警衛室領取。
  • 報名手續:親自或委託報名(應立委託書),通訊報名恕不受理。

    (一)填寫報名表(需蓋家長印章)。

    (二)繳驗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三)繳交鄉(鎮)、市級以上比賽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正本(影本留存,正本歸還)。

    (四)繳交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

    (五)繳交本人最近3個月內之上半身脫帽正面兩吋相片一式2張。

    (六)免繳報名費。

  • 甄試日期:民國111年4月23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起至12時止,就各甄選項目測驗之(應穿著適合該項目之運動服裝)。
  • 甄試地點:慈文國中操場或雨天備案之場地。
  • 甄試項目:(一)基本體能測驗30﹪:

                 1、4×10公尺折返跑:計時,重複測2次,取最佳之1次為測驗成績(25%)。

                 2、仰臥起坐:連續1分鐘,計次(25%)。

                 3、60公尺立姿快跑(25%)。

                 4、立定跳遠:重複測2次,取最佳之1次為測驗成績(25%)。   

                           (二)專長項目測驗60﹪:

   足球:S型盤球(30%)、挑球(20%)、分組比賽表現(50%)。

   田徑:依照個人專長選項測驗(100%)。

   籃球:一分鐘3點上籃(20%)、罰球線投籃(20%)、分組比賽表現(60%)。

   跆拳道:基本動作(前抬腳、前踢、腳背旋踢、下壓、滑步側踢)20%、踢靶測驗(不定向自由踢擊)20%、自由對練30%、自選品勢30%。

  (三)運動績優證明10%:

1.專長項目獎狀計分標準如下

2.採最高層級一項成績計分。            

項目

第1

第2

第3

第4

第五名

第六名

全國

10

9

8

7

6

5

縣級

5

4.5

4

3.5

3

2

鄉級

2

1.5

1

 

 

 

 

 

 

 

 

 

 

 

  • 放榜:民國111年4月23日(星期六)下午3時前於本校中央川堂公佈欄榜示並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區公佈,請逕至本校網址:                                 http://http://www.twjh.tyc.edu.tw/ 查詢錄取榜單。
  • 複查:考生對成績若有疑問,請於111年4月23日(星期六)下午4時前,憑准考證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
  • 報到:錄取者於111年4月24日(星期日)上午9點至10點之間,持報到切結書向本校學務處辦理報到手續,逾期以棄權論。七年級新生報到人數未滿核定人數時,依成績之高低由備取依序遞補。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及本市體育班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成班規定如下:
  • 每年級設有一班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
  • 每年級設有兩班之學校,兩班學生合計人數未達四十人以上。
  • 對於適應不良、運動成績不如預期或無法配合教練訓練之學生,經校方與家長充分溝通無效後,校方輔導其轉班或轉學。
  • 測驗成績若低於70分以下者,不予錄取。
  • 考生應落實自我健康狀況監測,並於入校時測量體溫並應自備口罩且主動配戴後,方得進入考試試場應試;且一位考生只能有一位家長陪同入校。
  • 本簡章經 陳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准予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