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民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第15條及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二)桃園市111學年度體育班申設變更審查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02月25日桃教體字第1110017377號函辦理。
(一)填寫報名表(需蓋家長印章)。
(二)黏貼於報名表本人最近3個月內之上半身脫帽正面兩吋相片一式2張。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四)繳交現就讀國小出具之在學證明書。
(五)繳交報考項目之鄉(鎮)、市級以上競賽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正本(影本留存,正本查驗後歸還)。
(六)免繳報名費。
1、4×10公尺折返跑:計時,重複測2次,取最佳之1次為測驗成績(25%)。
2、仰臥起坐:連續1分鐘,計次(25%)。
3、60公尺立姿快跑(25%)。
4、立定跳遠:重複測2次,取最佳之1次為測驗成績(25%)。
(二)專長項目測驗60﹪:
足球:S型盤球(30%)、挑球(20%)、分組比賽表現(50%)。
田徑:依照個人專長選項測驗(100%)。
籃球:一分鐘3點上籃(20%)、罰球線投籃(20%)、分組比賽表現(60%)。
跆拳道:基本動作(前抬腳、前踢、腳背旋踢、下壓、滑步側踢)20%、踢靶測驗(不定向自由踢擊)20%、自由對練30%、自選品勢30%。
(三)運動績優證明10%:
1.專長項目獎狀計分標準如下(獎狀加分只採計報考之項目,其他項目不採計)
2.採最高層級最優名次一項成績計分。
項目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全國 |
10 |
9 |
8 |
7 |
6 |
5 |
縣級 |
5 |
4.5 |
4 |
3.5 |
3 |
2 |
鄉級 |
2 |
1.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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