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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2-10-31 | 點閱數: 334
一、 依據本局111年7月28日桃教小字第1110068230號函暨同年月日第11100682301號函續辦。
二、 旨案業於111年9月22日完成評選工作,本市各校共85件作品送件,業經評選計52件獲選。指導老師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及計畫規定,核予獎勵,敘獎授權學校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發布。
三、 本案依計畫第壹拾點:「本案辦理頒獎活動,實際辦理情形,將視疫情再酌」,爰旨案獲獎學生之獎盃、獎狀、禮券及指導老師獎狀之領取期程,本局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