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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專區 輔導組長 - 輔導室 | 2023-08-03 | 點閱數: 153

對於受害者保護 ​ 我們應該要知道更多

        近期,自一位女性議員於 6 月 8 日分享自己曾經遭性騷擾事件後,引起社會對於性騷擾議題大量的關注及後續效應,其中,也包括了對於加害者的譴責,及其他受害者的勇敢站出引發系列的MeToo效應等等。

        這個過程中,社會大眾對此議題有了更敞開的正視與討論,卻也產生令人擔憂的現象,也就是搜尋其他受害者的身影。例如,在上述事件爆發後,開始陸續傳出「還有其他受害者」等消息,這時竟然有民眾透過各個不同的線索,去嘗試搜尋出還有哪些受害者,並且於網路上揭露所推論的相關受害者。

        這樣的行為不僅違法,也無視於這些受害者的心理創傷,使得這些原本應該受到保護的受害者,再次在違反其個人意願的情況下受到傷害......

從事件學習 尊重他人更是保護自己

騷擾被害人: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違反者: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 12 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影像外流被害者&性侵害被害者:性侵害防治法第 16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違反者:最高可罰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未成年被害者: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4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前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行政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違反者:最高可罰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4&flno=12&fbclid=IwAR1xH2FdVlFYm810NOAmgUOwljmRA95xd2hwXK9JGZGjCOcxYFxXzolSuho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23&flno=14&fbclid=IwAR1qvTjRkgjOFqtKvyTxknIJkOuSsdQHc0XbC4iRe33A_7hXpRrJDU38m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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