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4年7月9日藝演字第1140001871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明定A組資格及A組資格認定之權責單位。 |
(二) | A組團隊成員比例計算如遇小數點,應採用無條件進位到整數,並以正式演出人員計算。 |
(三) | 室內樂合奏(包括絲竹室內樂)候補人數調增至2人 。 |
(四) | 新增個人項目中提琴獨奏國小A組及B組。 |
(五) | 本比賽官網成績查詢及公告時間調整為該類組比賽結束隔日上午10時後。 |
(六) | 增列申訴提出時限。 |
(七) | 明定演出期間禁止攜帶含水、易燃液體及使用明火等。 |
三、 | 本比賽決賽預定辦理時間,說明如下: |
(一) | 團體項目分(北、中、南)區:自115年3月1日起辦理。 |
(二) | 個人項目:自115年3月15日起辦理。 |
(三) | 本比賽決賽整體辦理時間循往例為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止(包括團體及個人項目),本學年度決賽確定日期及賽程將於115年1月15日前公告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比賽官網。 |
四、 | 本賽事涉及學生免試入學比序項目之採計、以競賽表現入學之申請,同時為維護學生參賽權益,請於其他活動相關期程規劃時,將本比賽決賽期程納入評估,俾避免及降低本賽事與其他活動辦理時間衝突情形。 |
五、 | 旨揭比賽實施要點同步公告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https://web.arte.gov.tw/mus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