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
| (一) |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 |
| 1、 | 臺北市國民中學114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
| 2、 | 臺北市國民中學113學年度(含)以前畢、修(結)業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
| 3、 | 非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居住事實」之認定須檢附114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及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
| (二) | 114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
本案招生管道相關疑問,請逕洽臺北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廖文君教師,聯絡電話:02-28749117轉1601,
或洽臺北局特殊教育科蔡科員,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6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