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章簡述如下
一、資格條件: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二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含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調任者(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及相關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任用)。
(四)需具備電腦(Word、Excel)等文書處理及網路操作能力。
(五)具工作熱誠、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負責盡職、能配合校務需要執行職務及業務調整者。
(六)具辦理事務業務工作經驗或具採購證照者尤佳。
(七)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之英語測驗者尤佳。
(八)限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人員報名。
二、工作項目:
(一)協助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及生活輔導紀錄手冊等資料存放管理、各項學生輔導活動計畫書面及成果光碟檔案建置等綜合行政相關業務。
(二)本校承辦或受委辦之各項輔導研習及活動場地体置、文書、採購等綜合行政相關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詳請參閱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