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如下:
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至於受僱者申請非以「日」為單位,以30日以上未滿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依勞動部110年7月27日函釋說明,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80%發給津貼及薪資補助,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領之期間。
詳如附檔,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