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23日桃教人字第1110015544號函辦理。
二、請各位112年符合退休條件之人員須審慎考量後再行辦理登記
三、為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
四、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5年
五、申請112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87以上,且年滿55歲;教育人員須達指標數81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六、請有意願者於111年3月4日下班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