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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3-08-08 | 點閱數: 95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5 日府原 教 字第 1070002917 號 令 訂定
中華民國
10 8 年 2 月 1 3 日 府原教字第 1 080034926 號 令 修 正
一、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市原住民族青少年學業競爭力,協助
升學,並減少父母經濟壓力,補助其參加課業補習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
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年度9月1日至當年度8月31日
,參加立案補習
班課業補習 不包含才藝補習 ) 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撫養人為申請人。
四、每戶最多補助二人,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 中低 收入戶 或
低收入戶, 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
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五、本要點之補助每年一次。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者,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予以補
助,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依補助順位 及本 府原
住民族行政 局受理 申請書 日期之先後順序核發 至經費用罄為止。
六、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七、 申請補助應附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
(三) 領據 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四) 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五) 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免附 。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申請表如附檔